专家呼吁《动物保护法》尽快出台


“狗肉节的组织者、直接责任存在严重法律风险:轻则承担行政责任、重则涉嫌盗窃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质量标准食品罪等。”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李伟民在由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和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动物福利与动物保护立法:‘玉林狗肉节’的制度反思”研讨会上表示。

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认为,首先,政府行政职能要转变、要“瘦身”;另一方面,政府需恪尽职守,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也是另一种层面上的违法行为。

李伟民表示,“玉林市没有一家合法的狗肉屠宰场;玉林市政府没有狗肉检疫的任何程序和标准。而我国,包括工商管理局、公安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动物检疫等多部门颁布三十多部规范文件来严格规范相关行为。地方政府存在执法不利、执法不严、不作为的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所副所长常纪文教授表示,猫肉、狗肉即便安全也不能吃。“国际上对动物进行检验或者保护,理由并不是能不能吃,而是动物的社会性问题,动物的社会性程度越高,受到保护的程度越高。应把动物的感受痛苦能力和记忆能力纳入到道德考虑中,比如狗和猫的记忆、感知能力很高;其次,才是合法性问题,狗肉检疫不合格,监管有缺陷,监管者应当承担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扈纪华在上述会议上表示:“非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需考虑三个问题:明确立法必要性是什么;立法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立法是否形成社会共识。目前关于非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争议,实际上就是努力寻找共识的过程。”

据悉,针对动物保护,我国有《野生动物保护法》,这一法律旨在保护濒临危险的动物,维护生态平衡。该法在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8月修正。

中国动物学会副秘书长张立表示,在社会发展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时期需求,人们对动物保护的情感需求,应予以考虑,设立《动物保护法》,不但是保护濒危物种,更重要是保护更多为人类服务的动物。

常纪文表示,“下一步立法保护的重点,应该是智商高动物;对于智商低的动物的保护,则体现在屠宰、饲养时,不能施加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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