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波罗提木叉──毗尼的论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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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波罗提木叉──毗尼的论究
   第一项 波罗提木叉原理的阐明
   波罗提木叉pra^timoks!a成立于佛陀时代。佛所制立的学处,经最初类集而成立的,被称为经,为僧伽所尊重。传如来入灭前,曾这样说:「我令汝等每于半月说波罗底木叉,当知此则是汝大师,是汝依处,若我住世,无有异也」。波罗提木叉的集成,展转传诵;第一结集以来,已大体凝定。而被称为毗尼vinaya的波罗提木叉分别Pra^timoks!a-vibhan%ga,性质就大为不同。这不是当时结集所成立的;是对于「波罗提木叉经」,经律师们的长期论究,而逐渐形成,发展分化,而成为现存形态的。半月半月诵说的波罗提木叉经,不只是诵说的。这是僧伽的行为轨范,比丘们日常生活的一切;这是需要深刻了解,而能付之实行的。每一学处的文句,需要明确的解说。制立学处的因缘,需要研究;惟有从制戒的因缘中,才能明了制立每一学处的真正意趣。人事是复杂的;环境是因时因地而变化的;新的事物,不断发生。所以要对波罗提木叉作深入的分别抉择,才能适应繁多的事件,予以确当的处理,处理得符合佛陀的意思。这一工作,佛灭以来的持律者(律师)vinayadhara,禀承于传承的示导,而不断努力。如『铜鍱律』「小品」「灭诤犍度」(南传四·一四九)说:
  「广解二波罗提木叉戒经,善分别、善通晓、善决断,于律善巧不动」。
   如上项所说,凡是摄受弟子,为人师长的;被差教诫比丘尼的;作断事人,裁决一切诤事的:波罗提木叉的分别抉择,为一不可缺少的必备资格。当时对波罗提木叉研究的重要,也可以想见了。经律师长期间的分别抉择,终于渐渐集成波罗提木叉分别。七百结集时代,波罗提木叉分别,或称「经分别」部分,已经集成,成为未来各部派律藏的主要部分。当然,现存各部广律,与波罗提木叉分别相当的部分,都曾在部派分化过程中,有过程度不等的补充,改组或修正。
   佛为什么制立学处?为什么制说波罗提木叉?在波罗提木叉的分别探究中,原则与根本问题,被显发出来,而为僧众所传诵。制学处与说波罗提木叉的真正意义,被编集于「波罗提木叉分别」,这就是:一大理想,十种利益。
 1.一大理想:舍利弗S/a^riputra这样的思念:过去的诸佛世尊,谁的「梵行久住」,谁的「梵行不久住」?佛告诉他:毗婆尸Vipas/yin、尸弃S/ikhi、毗舍浮Vis/vabhu^──三佛的梵行不久住。拘搂孙Krakucchanda、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迦叶Ka^s/yapa──三佛的梵行久住。原因在:专心于厌离,专心于现证,没有广为弟子说法(九部经或十二部经);不为弟子制立学处,不立说波罗提木叉。这样,佛与大弟子涅盘了,不同族类、不同种姓的弟子们,梵行就会速灭,不能久住。反之,如能广为弟子说法,为弟子制立学处,立说波罗提木叉,那末佛与大弟子虽然涅盘了,不同族类、不同种姓的弟子们,梵行不会速灭,能长久存在。于是舍利弗请佛制立学处,立说波罗提木叉法。『僧只律』、『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都有同样的传说。所不同的,『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作「梵行久住」;『僧只律』为「(正)法得久住」。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为释迦牟尼S/a^kyamun!i说法度生的崇高理想。要实现这一大理想,就非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不可!这是如来制立学处,立说波罗提木叉的最深彻的意义了!
 2.十种利益:制立学处与说波罗提木叉,有十大利益,如『僧只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八下)说:
  「有十事利益,诸佛如来为诸弟子制戒(学处),立说波罗提木叉法。何等十?一者、摄僧故;二者、极摄僧故;三者、令僧安乐故;四者、折伏无羞人故;五者、有惭愧人得安隐住故;六者、不信者令得信故;七者、已信者增益信故;八者、于现法中得漏尽故;九者、未生诸漏令不生故;十者、正法得久住,为诸天人开甘露施门故」。
   『僧只律』的「十事利益」,各部广律,都曾说到。『五分律』、『十诵律』、『根有律』,作「十利」;『四分律』作「十句义」;『铜鍱律』原语作dasa atthavasa。attha,梵语为artha,译为义,就是义利。十种义利,虽开合不同,而大意终归是一致的。『毗尼母经』说:「初十人(?)制戒因缘,增一中义」。检铜鍱部Ta^mras/a^t!i^ya『增支部』「二集」,有十类──实为六类(第三类为:制现世漏,灭未来漏。此下别出:怨;罪;怖;制现在不善,灭未来不善──四类)的「二利」,为如来制立学处,制说波罗提木叉等的因缘。『铜鍱律』「附随」「五品」,所说完全相同。除「哀愍在家者,断绝恶党──二利外,其他的五类二利,就与『铜鍱律』的十利相同。又『四分律』「毗尼增一」中,从「以一义故为诸比丘结戒」,到「以十义故为诸比丘结戒」。从一一别说,到二二相合,到十义结戒。似乎这是从不同的观点,发见如来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等意义,并不限于十事。其后条理综合为十事利益,作为如来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等的理由。「十利」,取其圆满而已(律学极重「五」数,十是五的倍数)。以十利而制立学处,及说波罗提木叉,是各部律所同的。由于条理综合而来,各部的意趣不同,所以也有二三事的差异。然只是开合不同,如归纳起来,不外乎六事,试对列如下:
           │〔僧只律〕│〔十诵律〕│〔根有律〕│〔铜鍱律〕│〔四分律〕│〔五分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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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和合│1 摄僧    │1 摄僧    │1 摄取僧  │1 摄僧    │1 摄取僧  │2 摄僧    │
  │   ├─────┼─────┤          │          │          ├─────┤
  │   │2 极摄僧  │2 极好摄  │          │          │          │1 僧和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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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安乐│          │          │2 令僧欢喜│          │2 令僧欢喜│         │
  │   │          │          ├─────┤          ├─────┤          │
  │   │3 令僧安乐│3 僧安乐住│3 令僧安乐│2 僧安乐  │3 令僧安乐│          │
  │   │          │          │ 住       │          │ 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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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折伏无羞│4 折伏高心│4 降伏破戒│3 调伏恶人│4 难调者令│3 调伏恶人│
  │3 清净│ 人       │ 人       │          │          │ 调       │          │
  │   ├─────┼─────┼─────┼─────┼─────┼─────┤
  │   │5 有惭愧人│5 有惭愧者│5 惭者得安│4 善比丘得│7 惭愧者得│4 惭愧者得│
  │   │ 得安乐住 │ 得安乐   │          │ 安乐住   │ 安乐     │ 安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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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不信者令│6 不信者得│6 不信者信│7 未信者令│4 未信者信│7 令未信者│
  │4 外化│ 信       │ 净信     │          │ 信       │          │ 信       │
  │   ├─────┼─────┼─────┼─────┼─────┼─────┤
  │   │7 已信者得│7 已信者增│7 信者增长│8 已信者令│5 已信者令│8 已信者令│
  │   │ 增长     │ 长信     │          │ 增长     │ 增长     │ 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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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现法尽诸│8 遮今世烦│8 断现在有│5 断现在世│8 断现在有│5 断现世漏│
  │5 内证│ 漏       │ 恼       │ 漏       │ 漏       │ 漏       │          │
  │   ├─────┼─────┼─────┼─────┼─────┼─────┤
  │   │9 未生漏不│9 断后世恶│9 断未来有│6 灭后世漏│9 断未来有│6 灭后世漏│
  │   │ 生       │          │ 漏       │          │ 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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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正法久住│          │          │9 正法久住│10正法得久│9 法久住  │
  │   │ 为诸天人 │          │          │          │ 住       │          │
  │   │ 开甘露施 │          │          │          │          │          │
  │   │ 门       │          │          │          │          │          │
 
  │   ├─────┤          ├─────┼─────┼─────┤          │
  │6 究极│          │10梵行久住│10梵行得久│          │          │10分别毗尼│
  │ 理想│          │          │ 住故显扬 │          │          │ 梵行久住 │
  │   │          │          │ 正法广利 │          │          │ 故       │
  │   │          │          │ 人天     │10爱重毗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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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利」或「十义」的开合不一,而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六项来说的。一、和合义:『僧只律』与『十诵律』,立「摄僧」、「极摄僧」二句;『四分律』等唯一句。和合僧伽,成为僧伽和集凝合的中心力量,就是学处与说波罗提木叉。正如国家的团结,成为亿万民众向心力的,是国家的根本宪法一样。二、安乐义:『僧只律』立「僧安乐」一句,『四分律』等别立「喜」与「乐」为二句;惟『五分律』缺。依学处而住,僧伽和合,就能身心喜乐。『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说:「令他欢喜,爱念敬重,共相亲附,和合摄受,无诸违诤,一心同事,如水乳合」。充分说明了和合才能安乐,安乐才能和合的意义;这都是依学处及说波罗提木叉而达到的。三、清净义:僧伽内部,如大海的鱼龙共处一样。在和乐的僧伽中,如有不知惭愧而违犯的,以僧伽的力量,依学处所制而予以处分,使其出罪而还复清净,不敢有所违犯。有惭愧而向道精进的,在圣道──戒定慧的修学中,身心安乐。僧伽如大冶洪炉,废铁也好,铁砂也好,都逐渐冶练而成为纯净的精钢。所以僧伽大海,「不宿死尸」,能始终保持和乐清净的美德!四、外化义:这样和乐清净的僧伽,自能引生信心,增长信心,佛法更普及的深入社会。五、内证义:在这样和乐清净的僧伽中,比丘们精进修行,能得离烦恼而解脱的圣证。六、究极理想义:如来依法摄僧的究极理想,就是「正法久住」、「梵行久住」。和乐清净的僧伽在世,能做到外化、内证。外化的信仰普遍,内证而贤圣不绝,那末「正法久住」的大理想,也就能实现出来。十事利益的究极理想,就是前面所说的一大理想,但各部广律的文句,出入不一。
               │(一大理想)  │(十事的究极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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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僧只律〕│ 正法久住     │ 正法久住
   〔十诵律〕│              │ 梵行久住
   〔根有律〕│              │ 梵行久住
   〔四分律〕│ 梵行久住     │ 正法久住
   〔铜鍱律〕│ 梵行久住     │ 正法久住·爱重毗尼
   〔五分律〕│ 梵行久住     │ 正法久住·梵行久住
 
   『僧只律』所说,始终一贯,以「正法久住」为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的究极理想。其他的律部,都不能一致。『铜鍱律』说「梵行久住」,又说「正法久住,爱重毗尼」。爱重毗尼vinaya^nuggaha^ya一句,应为重律学派特有的说明。『五分律』所说,显为折衷的综合说。『僧只律』所说:「正法得久住,为诸人天开甘露施门故」,与『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所说,意义是相通的。『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三二上)解说得最好:
  「我之净行(梵行)当得久住者,谓如法宣说,广利人天,展转相教,令我正法久住世故」。
   从僧众修证说,是「梵行久住」。从佛陀的证觉施化说,是「正法久住」。二者是相互关联的;在佛教的大理想中,这是同一内容的不同说明。当佛陀初成正觉,在赴波罗捺Va^ra^n!asi^的途中,曾宣告自己的理想,如『四分律』卷三二(大正二二·七八七下)说:
  「世间唯一佛,澹然常安隐。我是世无着,我为世间最;诸天及世人,无有与我等。欲于波罗捺,转无上法轮。世间皆盲冥,当击甘露鼓」。
   「转无上法轮」、「击甘露鼓」,说法并不容易,但还是容易的。修行解脱是不容易的,但还不是最难的。佛的正法,能展转无穷的延续,常在世间,不致如古佛那样的人去法灭(近于人亡政息),才是佛陀心中的重要课题。释迦佛的悲智中,确定的认为:惟有为众生广说经法;更重要的是制立学处,立说波罗提木叉法。依和乐清净的僧伽──有组织的集体力量,外化内证,才能从梵行久住中,达成正法久住,广利人天的大理想。古德在波罗提木叉的分别探究中,圆满的窥见了佛陀的深意!不但阐明了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的真实意趣;法与毗尼的统一,更圆满的表达了佛的精神!
   波罗提木叉的分别论究,从种种的观点,得来制立学处的不同意义(如『增一』中说)。然后综合为「十事利益」,是各部毗尼(波罗提木叉分别)所共说的。至于一大理想,分别说部系Vibhajyava^din的『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是这样说的:
   A佛在毗兰若邑安居,三月食马麦。
   B舍利弗起问,佛为分别古佛的教化情形,以说明「梵行久住」,是由于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这可说是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序说,以阐明制立学处的理想所在)。
   C佛到毗舍离,须提那迦兰陀子出家。后因荒歉,乞食难得,回故乡去。为生母与故二所诱惑,陷于重大的恶行;佛陀因此开始制立学处。
   『僧只律』,有BC而没有A。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广律,直从C迦兰陀子
 Sudinna-kalandaka-putra出家说起,没有A与B部分。『律藏之研究』,讨论律藏序分的新古,以为:『铜鍱律』与『五分律』最古,其次是『四分律』。『摩诃僧只律』比上三律为新,因为插入了舍利弗的「前生因缘」。说一切有部律,削除了序分,是新的;而『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最新。新与古,我在上面说过:有结构(组织形式)的新与古;有材料(内容)的新与古;在材料中,有主体部分,或附属部分的新与古;有一般形式──语文的新与古。新与古的论究,原是并不太容易的!『律藏之研究』,似乎没有从律序的主体去体会!对于这一问题,我持有恰好相反的意见。佛以「十事利益」,制立学处,是一切部派所公认的。十事利益,为制立学处的一般利益,多方面的意义,应为部派未分,一味和合时代的公论。在波罗提木叉的论究中,条理十事利益,渐显发了梵行久住或正法久住,为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的究极理想。这一大理想,是存在于十事利益的终了。在部派的三大系中,(分别说部离出以后的)上座部所展开的部派──说一切有部,没有说到,表示了古形的波罗提木叉分别,还没有这一部分。大众部Maha^sa^m!ghika与分别说部的波罗提木叉分别,都有这一(B)传说,可以从阿育王As/oka时代,大众部与分别说部合作,而说一切有部被拒北移的事实中得到说明。佛在毗兰若Veran~ja安居,吃了三月的马麦,『僧只律』没有说到。三月食马麦,『十诵律』与『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都是说到过的;这是佛教界公认的事实。但食马麦是一回事,舍利弗起问,阐明制立学处的大理由──梵行久住,又是一回事,并没有什么必然的关系。至少,在说一切有部中,是没有关系的。不能因为说一切有部,知道食马麦的故事,而论证AB部分,为说一切有部所有意削除的。以文学的新古而论,说一切有部律,关于三月食马麦的叙述,即使文学的形式,比分别说部律为新;但说一切有部所没有的,分别说部律所独有的部分,决不能证明为古形所应有的,而只是削除了。其实,以三月食马麦为律序的部分,只是『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分别说部律所独有的传说而已。
   三月食马麦,与制立学处,有什么关联呢?须提那迦兰陀子,为了年岁荒歉,乞食难得,贪求生活的丰裕,还归故乡,因而陷于恶行。佛陀遇到荒歉,三月食马麦,也恬澹的坚忍过去。分别说部的律师们,应该是重视这二事的对比意义。将三月食马麦故事,与舍利弗问梵行久住相联合,接着说到迦兰陀子须提那的犯戒。这暗示了:出家受持学处,应有少欲知足,精苦坚忍的精神,不为生活丰裕所诱惑的意义。本来无关的事理,约某一意义而联结起来,甚至集成长篇;在佛教的传说中,这并不是少有的,这应该是能为现代佛学研究者所同意的!
   在波罗提木叉的分别论究过程中,充分阐明了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的大利益,大理想。说一切有部──一切学派共传的「十事利益」,是古形的。『摩诃僧只律』与分别说部的广律,揭示制立学处的究极理想──梵行或正法久住,要迟一些。与三月食马麦的传说相结合,以暗示出家学道,要能恬澹精苦,那是分别说部的新编了。但我不是说,三月食马麦的传说是新的。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八(大正二四·三九九上)。
  『铜鍱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一一──一四)。『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中──下)。『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上──下)。『摩诃僧只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
  『铜鍱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三二)。『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中──下)。『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0下)。『摩诃僧只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八下)。『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一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中)。
  『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一上)。
  『增支部』「二集」(南传一七·一六0──一六一)。
  『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三八一──三八三)。
  『四分律』卷五七(大正二二·九九0下)。
  『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0一二上)。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五(大正二四·三八四上)。
  『铜鍱律』「大品」「大犍度」(南传三·一五)。『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0四上)等,都有此说。
  『铜鍱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一 0──三0)。『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上──三中)。『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八下──五七0中)。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三七六──三七九)。
   
第二项 毗尼的五事分别
   「波罗提木叉分别」Pra^timoks!a-vibhan%ga,或「经分别」Suttavibhan%ga,是「波罗提木叉经」的分别广说。在组织上,当然依着「戒经」的组织次第。但所依的「戒经」,是波罗提木叉的实体,而不是布萨pos!adha所用的,说波罗提木叉的布萨仪轨。所以作为布萨仪轨的「序说」、「结说」,以及「结问清净」等部分,在各部广律中,虽有附录或不完全的附录,而都是不加解说的。在「波罗提木叉经」八篇中,也没有解说「灭诤法」Abhikaran!a-s/amatha。「波罗提木叉分别」,是依波罗提木叉经的前七篇,一篇一篇的,一条一条的分别广说。
   「波罗提木叉分别」的集成,是古代的持律者vinayadhara,分别论究波罗提木叉的结晶。各部广律,虽名称不一致,而都有大体相同的部分(波罗提木叉的多少与次第不同,「波罗提木叉分别」,当然也就不同)。所以在部派未分化以前,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原形,应该已经存在。其后随部派的分化,各有多少的补充与修正,形成现有各部广律中,与「波罗提木叉分别」相当的部分。
   古代持律者,分别波罗提木叉,着重于五项的论究,如『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00四中)说:
  「毗尼有五事答:一、序;二、制;三、重制;四、修多罗;五、随顺修多罗:是为五」。
   『僧只律』有类似的五事记,如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中)说:
  「毗尼有五事记:何等五?一、修多罗;二、毗尼;三、义;四、教;五、轻重。修多罗者,五修多罗。毗尼者,二部毗尼略广。义者,句句有义。教者,如世尊……说四大教法。轻重者,盗满五,重;减五,偷兰遮。是名五事记」。
   「五事答」与「五事记」,应该是同一原文的异译。vya^karan!a,译为记。如一向等四记,或译四种答。vya^karan!a有分别、解说、解答、决了疑问的意思。毗尼vinaya──二部毗尼,指波罗提木叉。毗尼有五事答(记),就是对波罗提木叉,有五事的分别解说。这是『僧只律』与『四分律』共传的古说。『四分律』的五答,是依所制的每一学处说的。「序」、「制」、「重制」──三事,又如『四分律』说:「平断犯罪,一、戒序;二、制;三、重制。有三法平断不犯,戒序、制、重制」。犯与不犯,如要加以平断,要从三事去分别学处。一、制立学处的序──因缘。二、依犯戒因缘而制立学处。三、重制是补充或修正。这三事,是对于制立学处因缘的分别。从这三项去分别论究,才能了解这一学处,确定现在发生的事情,是否违犯了这一学处。依三事而分别犯与不犯,也见于『十诵律』:「三事决定知(决定知就是「记」)毗尼相:一、本起;二、结戒;三、随结」。又见于『毗尼母经』:「犯罪凡有三种:一者,初犯罪缘;二者,因犯故制;三者,重制。……是故三处得决(决就是「记」)所犯事。复有三处决了非犯」。『四分律』所说的(第四)「修多罗」,是波罗提木叉经,也就是经文(学处)的分别决了。「随顺修多罗」,是依修多罗所说,而分别决了。『四分律』所说的「毗尼有五事答」,实为上座部Sthavira各部律的共同意见。
   『摩诃僧只律』的「毗尼有五事记」,是约波罗提木叉全体而说。「修多罗」,是五篇,是被称为「五部经」的。「毗尼」,是二部波罗提木叉。前二者,就是佛世的初编,与最初结集的再编(这是制与重制的另一解说)。「义」,是每一学处的文义分别。「教」,是四大教法。当时传诵的五经与二部,文义已有传说的不同。所以要经共同的论决,审定佛制的本义。「轻重」,就是判决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了。大众部Maha^sa^m!ghika所传的「毗尼有五事记」,与上座系不完全相同,而古人分别论究波罗提木叉的方法,仍然大体相同。
   现存的各部「波罗提木叉分别」,是这样的:一、依犯戒因缘而制立学处;二、学处文句的分别解说;三、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的分别决了。「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内容,不就是「毗尼有五事记(答)」吗!『善见律毗婆沙』有类似的四毗尼,如卷六(大正二四·七一六中)说:
   「于戒句中,于戒本中,于问难中,若欲知者,有四毗尼。……何谓为四?一者、本;二者、随本;三者、法师语;四者、自意。问曰:何谓为本?一切律藏是名本。何谓随本?四大处名为随本。……佛先说本,五百罗汉分别流通,是名法师语」。
   四毗尼与毗尼五事,虽不完全相同,而对「戒经」文句的分别问答,有这四事,却是很相近的。尤其是「本」Sutta与「随本」Sutta^nuloma,与『四分律』的「修多罗」,「随顺修多罗」,完全相合。本,是「戒经」;随本,『善见律毗婆沙』解说为四大处。四大处的原语为catta^ro maha^^padesa^,实与『僧只律』的「四大教法」一致。四大教法,就是四大优波提舍,见『长部』『大般涅盘经』,『增支部』「四集」等。所以,「本」是最初结集的经:「随本」是四大教法,随顺经本,而论决所传的是否合于佛法,也就是论决净与不净。「法师语」是从上律师传来的师承家法;「自意」才是后代律师的意见。毗尼──经分别,是含有这些不同的成分;也是综合这些成分,经长期的分别论究而成的。
   制立学处的因缘,文句的分别解说,犯相的分别决了,是「波罗提木叉分别」的主体,为诸部广律所共同的,也就是「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原形。在犯相的分别决了中,共同的必要部分,是初编;不同的部分──扩编、整编,或精密的广分别,是部派分立以后的再编(在再编时,初编也有一定关系的修正)。还有,与「波罗提木叉分别」相结合的附属部分,那就是各部广律,或有或没有,或多或少的部分,都是属于「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后起部分。
  『四分律』卷五八(大正二二·九九八中)。
  『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
  『毗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三九上)。
  『长部』『大般涅盘经』(南传七·九九──一0二)。『增支部』「四集」(南传一八·二九三──二九七)。
   第三项 因缘与文句的分别
   在「波罗提木叉分别」Pra^timoks!a-vibhan%ga的组织中,无论那一条戒,都是先举制立学处的因缘,次分别学处的文句,然后分别所犯的轻重。佛的制立学处,是「随犯随制」的。凡是有所制立,一定因当时的某种事实,或是遮止罪恶,或是为了避免社会的讥嫌,而有遮止的必要。所以学处与制立学处的因缘,在学处的传诵解说中,就结合而有不可分的关系。制立学处的因缘,古来传有五事:「一、犯缘起处(地点);二、能犯过人;三、所犯之罪;四、所犯境事;五、所因烦恼」。除「所因烦恼」,属于内心的因缘而外,其余四事,就是人、地、事的因缘。每一学处的制立,不一定是一次制定的。有些学处,经多次的补充修正,才成为定制,所以古称为「制」与「重制」。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律,分别极细密,如说:「此是初制,此是随制,此是定制,此是随听」。试以不净行学处为例:以须提那迦兰陀子Sudinnakalandaka-putra与故二行淫为因缘,佛初立学处说:「若比丘行淫法,得波罗夷,不共住」,这是「初制」。其后,毗舍离Vais/a^li^大林Maha^vana比丘与猕猴行淫,再制为:「若比丘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波罗夷,不共住」,这是「随制」。后来因为众多的跋耆Vr!ji比丘,不乐梵行,不知舍戒,以比丘身行淫事,所以又制为:「若比丘,共诸比丘同学戒法、戒羸、不舍、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比丘得波罗夷,不共住」。经这一次重制,准予自由舍戒,而不许以比丘身行不净行,成为「定制」。「随听」,也称为「开」,是在某种特殊情形下,不受某一学处的约束,也就是不犯。每一学处的制立,一制、再制,或者随听,都以某种事实为因缘,作为制立或修正的依据。
   传说中的制立因缘,多数是共同的。虽或者人名不同,如不净行者须提那迦兰陀子,『僧只律』作迦兰陀子耶舍Kalandakaputra-yas/as。或者地名不同,如毗舍离比丘与猕猴行淫,『十诵律』与『五分律』,作憍萨罗Kos/ala^舍卫S/ra^vasti^林中;『根有律』作羯阑铎迦池竹林园Kalandaka-ven!uvana附近林中;『僧只律』作王舍城Ra^jagr!ha附近的猿猴精舍。但所传的事实,还是一致的。这可以想见初期的原始传说,由久久流传而有所变化。不过,有关因缘的人名与地名,不免有「众恶归焉」的形迹。原始佛教的律学传统,是优波离Upa^li的律学传统,已不免杂有人事的因素,这里姑且不谈。
   佛陀所制的学处,为了忆持诵习的便利,应用极简练的文体,当时流行的修多罗su^tra体。要理解简练文句的意义,就需要分别解说。这些文句的逐项解说,各部广律每有多少不同。这或是定义的分别:如说「比丘」,在一般语言中,比丘一词的意义,并不一致。波罗提木叉中的比丘,必须确定其界说,也就是确定波罗提木叉所制约的比丘,才能依之而予以制裁。如法律中所说的「人」,也要确定其界说一样。关于「比丘」的分别解说,『僧只律』但举「受具足善受具足」──正义。『十诵律』举四种比丘;『根有律』举五义。『四分律』举八义;『五分律』举一一义;『铜鍱律』举一二义。虽列举四义、五义到一二义,但都结示这里所说的,是以一白三羯磨,如法受具足的比丘(谁是原始的?谁是后起的呢)。
   或是含义的阐明:学处的文句,依当时的因缘而制立,是极简略的。但在实际的情况下,必须引申阐明其意义,否则就会不足应用,或引起误解。如第二学处,『僧只律』作:「不与取、随盗物,王或捉、或杀、或缚、或摈出」。「不与取」,解说为「无有与者盗心取」。不与取的本义,当然指盗心取;如不是盗心取,也就不犯这一学处了。但在文字上,不与而取,是可通于盗心及非盗心的。所以分别说部系Vibhajyava^din各律,说一切有部律,戒经的本文,就明说为「盗心不与取」。又如「王」,『僧只律』解说为:「王者,王名刹利、婆罗门、长者、居士受职为王」;王是通称一切职司治理的人,不但指国家的元首。『铜鍱律』作「诸王」,定义也是一样。『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根有律』,就都明白的改定为:「若王若大臣」。又如第三学处,『僧只律』作:「自手夺人命」。解说为:「人者,有命人趣所摄」。『四分律』与『铜鍱律』,大意相同,解说「人」为:从最初(结生)心识,延续到命终。『五分律』解说为:「若人若似人」;「似人」指七七日内的胎儿。说一切有部的波罗提木叉中,就直作「若人若人类」,「若人若人胎」了。各部波罗提木叉经文句有出入的,一部分从阐明引申而来。正如本文的夹注,日子久了,有时会成为本文一样。
   或是本文的意义含蓄,因而引起歧义:如不坏色学处,『僧只律』作:「得新衣……若不作三种,一一坏色受用者」。坏色的意义是:「三种坏色……持是等作点净」。下文又以「点净」、「染净」、「截缕净」──三种净对论。可见「坏色」是约「点净」说的;就是在新得的衣服上,以三种颜色的一种,点染作标记,以免与外道等混杂不分。『铜鍱律』与『五分律』、『十诵律』,也是约点净说的。『四分律』作:「得新衣……不以三种坏色」,约染色说。『根有律』也约「染净」说。律本的「坏色」,含意不明,于是或解说为「点净」,或解说为「染净」。『五分律』作:「新得衣,应三种色作帜」。明说为「作帜」,当然是点净派的确定其意义。如本来就有这「作帜」字样,也就不会纷歧为二大流了。
   文句与因缘,是互相结合的。但文句是佛所制,经结集的公论审定,口口相传,极为严格,所以出入并不太大。因缘只是口头传说,传说是富于流动性的。所以文句略有解说不同,因缘也就随着变异了。以不坏色学处来说:主张「点净」的『铜鍱律』、『五分律』,都说起因于比丘的衣服,被贼劫去了,无法辨认取回来。『十诵律』也有这一说。『僧只律』着重于衣色不分。就因缘而论,这是可通于「点净」、「染净」的。主张「染净」的『四分律』,专说比丘着新的白色衣,与俗人没有分别;『根有律』说比丘着俗人的衣服,去作乐演伎:这就都是在服色的差别上说。文句的解说有了差别,不但因缘也随着变化,就是判罪轻重,也就不同了。如以坏色为「点净」而不是「染净」的,『僧只律』说:「作截缕净,作染净,不作青(点)净,得一波逸提。作青净,不作截缕净,不作染净,得二越毗尼罪」。这可见,不作点净的,犯波逸提pa^tayantika^;不作染净的,只是等于恶作的越毗尼罪vinaya^tikrama。但在以「染净」为坏色的,如『四分律』就说:「不染作三种色:青、黑、木兰,更着余新衣者,波逸提」;而点与不点,反而看作不关重要的了!
  『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二(大正二四·五三0下)。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四0(大正二四·四0八上)。
  『铜鍱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三三)。
  『摩诃僧只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九上)。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下)。『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上)。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下)。
  『摩诃僧只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三中)。
  『摩诃僧只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五下)。
  『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中)。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下──六三0上)。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上)。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中)。
  『铜鍱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三七)。
  『摩诃僧只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摩诃僧只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中)。
  『铜鍱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七四)。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四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
  『摩诃僧只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上)。
  『铜鍱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一二0)。『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下)。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八中)。
  『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0上)。
  『摩诃僧只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中──下)。
  『铜鍱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二·一九0──一九一)。『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九(大正二  二·六八上)。『十诵律』卷一五(大正二三·一0九中)。
  『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下)。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三九(大正二三·八四五上)。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九(大正二二·六八上)。
  『铜鍱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二·一八九)。『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九(大正二二·六八上)。
  『十诵律』卷一五(大正二三·一0九上)。
  『摩诃僧只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上──中)。
  『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上)。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三九(大正二三·八四四下)。
  『摩诃僧只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下)。
  『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下)。
   第四项 犯与不犯的分别
   「波罗提木叉」的诵说,主意在用来处理实际发生的非法事项,以维护僧伽的和乐清净。所以波罗提木叉的分别解说,每一学处的分别解说,也就是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等分别。这是持律者(律师)所应有的知识,如『四分律』卷五八(大正二二·一000中)说:
  「有四法名为持律:知犯、知不犯、知轻、知重。复有四法:知犯、知不犯、知有余、知无余。复有四法:知犯、知不犯、知麤恶、知不麤恶。复有四法:知可忏罪、知不可忏罪、知忏悔清净、知忏悔不清净」。
   如上所列,持律者应有的知识,『僧只律』等都有说到。说到所犯罪的分类,是五罪聚pan~ca-apattikkhandha^,是依波罗提木叉的五篇而分的。如『僧只律』卷二0(大正二二·三八六中)说:
  「五众罪者,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夜提、波罗提提舍尼、越毗尼罪」。
   五众(聚)罪,又称为五篇罪。『铜鍱律』、『四分律』、『律二十二明了论』等,一致说到这一分类,实为佛教初期对于罪犯的分类法。以此五类罪而分别轻重等不同的,如『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说:
  「阿跋提者,五种罪名阿跋提。何等五?谓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于此五种罪,比丘若作,若覆障不远离,是名阿跋提。无阿跋提者,……是五种罪,不作、不覆障远离、净身口业、净命;若狂人、病坏心人、散乱心人作罪,若(未制以)先作,是名无阿跋提罪。轻阿跋提罪者,可忏悔即觉心悔,是名轻阿跋提罪。重阿跋提罪者,若罪可以羯磨得出者,是名重阿跋提罪。残阿跋提罪者,五种罪中,后四种罪可除灭,是名残阿跋提罪。无残阿跋提罪者,五种罪中初种,是名无残阿跋提。恶罪者,谓波罗夷、僧伽婆尸沙。虽一切罪皆名恶,此是恶中之恶,故名恶罪。非恶罪者,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是非恶罪。可治罪者,可出可除灭,是名可治罪。不可治罪者,不可出不可除灭,是名不可治罪」。
   阿跋提a^patti,译为犯。与法dharma不相应,与毗尼vinaya不相应;凡一切有所违犯的,就是过失,所以也译为罪。然在犯(罪)的分别判决中,波罗提木叉的五篇罪,显然是过于简略,不足以适应佛教开展中的僧事实况。如佛制立的受具足upasam!pada^、布萨pos!adha、安居vars!a^等,如有所违犯,也就有罪,但有些不是波罗提木叉学处所能含摄的。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论』,于「优波提舍律」Upades/a-vinaya以外,别立「婆薮斗律」Vastu-vinaya。『四分律』等,于「波罗提木叉学」Pra^timoks!a-s/aiks!a外,别立「毗尼学」vinaya-s/aiks!a、「威仪学」a^ca^ra-s/aiks!a。「破戒」si^la-vipatti以外,有「破威仪」a^ca^ra-vipatti等。总之,波罗提木叉五篇(八篇)以外,还有为僧伽──每一比丘所应受持的律行。还有,佛因犯而制立学处,都是针对既成的罪事而立制。所以每一学处,都是既遂罪,且有一定的标准。但在罪的分别决断中,知道是并不如此简单的。以波罗夷pa^ra^jika^的不与取学处(盗戒)来说:是有主物,有盗心,将物品取离原处,价值五钱:这才构成这一重罪。假如,把无主物看作有主物,起盗心去盗取,当然也是有所违犯的,但所犯的不是波罗夷罪。又如于有主物而起了盗心,作盗取的种种准备,一直到用手拿着物件;在没有将物品取离原处时,还是不与取的方便罪。即使将物品取离原处,如物品不值五钱,也不犯这一学处。像上面所说的,或轻或重,在固有的五部罪中,应属于那一类呢?
   大众部Maha^sa^m!ghika与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维持固有的「五罪聚」说,而将第五聚的越毗尼」vinaya^tikrama,或突吉罗dus!kr!ta,给以弹性的解说,以容纳其余四部所不能容摄的一切过失。如『僧只律』卷二五(大正二二·四二九上──下)说:
  「越毗尼者,有十三事:阿遮与、偷兰遮、丑偷兰、不作、不语、突吉罗、恶声、威仪、非威仪、恶威仪、恶邪命、恶见、心生悔毗尼」。
   阿遮与,是面向佛陀悔谢的。偷兰遮sthu^la$tyaya与丑偷兰,是前二聚中不具分所起的重罪。不作与不语,是不受和尚、阿闍黎的教命,不去作或不理睬。突吉罗,指「波罗提木叉经」中的众学法。威仪、非威仪、恶威仪,都是有关威仪的。心生悔毗尼,也作越毗尼心悔,是心生悔意就能除灭的过失。这些不同的过失,说一切有部都称之为突吉罗,如『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二上)说:
  「有九犯:犯波罗夷,犯僧伽婆尸沙,犯波逸提,犯波罗提提舍尼,犯突吉罗,犯恶口突吉罗,犯偷兰遮突吉罗,犯毗尼突吉罗,犯威仪突吉罗:是名九犯」。
   『十诵律』虽分为九犯,其实还是五犯聚,只是将突吉罗开为五类而已。突吉罗是恶作,恶口突吉罗是恶说。偷兰遮也是突吉罗所摄。犯毗尼与犯威仪,是属于违犯犍度khandha规定的过失。总之,大众部与说一切有部,虽因分别抉择,而成立不同的罪类,但仍汇集于固有的五犯(罪)聚的形式之内。
   某些部派,觉得五犯聚不足以概罗一切,于是在五犯聚的基础上,扩大而成立七犯聚,如『四分律』卷五(大正二二·五九九下)说:
  「七犯聚: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偷兰遮、突吉罗、恶说」。
   『铜鍱律』也同样的立七犯聚,但以偷兰遮为第三聚,列于僧伽婆尸沙以下。『五分律』虽没有明说,也应有七犯聚,次第与『铜鍱律』相同,如卷一九(大正二二·一三二下)说:
  「犯突吉罗罪,向余比丘说,半云是突吉罗,半云是恶说。……犯波罗提提舍尼,乃至偷罗遮亦如是。若犯僧伽婆尸沙,若犯波罗夷……」。
   『毗尼母经』,立有多少不同的七种犯戒,如卷三(大正二四·八一三中)说:
  「犯戒有七种:一、波罗夷;二、僧伽婆尸沙;三、尼萨耆波逸提;四、波逸提;五、偷兰遮;六、波罗提提舍尼;七、突吉罗」。
   『律二十二明了论』,也于五犯聚外,别立七犯聚。名数与『毗尼母经』相同,但以偷兰遮为第三聚。这二类的七罪聚,都是别立偷兰遮为一聚。而不同的是:或开波逸提Pa^tayantika为二,于波逸提外,立尼萨耆波逸提Nih!sargika^-Patayantika。或开突吉罗为二,于突吉罗外,别立恶说。重律的学派,对于不同类的罪犯,作严密的整理,成立七罪聚,约为部派开始再分化的时代。这虽是后起的新说但更为完善!七罪聚,应与波罗提木叉的七篇有关。起初,波罗提木叉集为五部;依五部而罪分五聚(第五聚容纳四部以外的一切罪),是完全一致的。其后,波罗提木叉集为八篇,而第八「灭诤法」,不是「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对象,始终存有附属的意味。如『铜鍱律』「附随」,明「三百五十戒」,也是除「灭诤法」而论的。以五罪聚过于简略,于是比拟七篇而成立七犯聚。七篇中的「不定法」,没有特定的罪性,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论』,及『毗尼母经』,都除去不定法而代以偷兰遮,立为七聚。但七篇的尼萨耆波逸提,在处理问题上,虽然是物应舍,罪应悔,与波逸提不同。而所犯的罪,还是波逸提,没有什么不同。于是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分出的部派,如『铜鍱律』、『四分律』、『五分律』,进一步的略去尼萨耆波逸提,而于突吉罗外,别立恶说。这样的七犯聚,约罪类的不同来说,最为完善!但与波罗提木叉的七篇,再也不能相合了。
   「波罗提木叉分别」,是对于每一学处,分别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也就是持律者,对犯聚作分别抉择,而应用于每一学处。一味和合时代,律师们分别论究的成果,成为「波罗提木叉分别」的重要部门。汉译有『优波离问经』,就是每一学处,分别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的简论。所以,犯不犯的分别抉择,起初可能是独立成部的。
  『摩诃僧只律』卷二五(大正二二·四二八下──四二九上)。
  『摩诃僧只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八下)。『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八上)。
  『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一五六)。『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00四下)。『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中)。
  『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上)。
  『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下)。『四分律』卷五八 (大正二二·九九六中),立三学,但以净行学代毗尼学。
  『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一五六)。
  『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二四七)。
  道安传「外国云戒有七篇」,见『出三藏记集』卷一一(大正五五·八0中)。
   第三节 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先后集成
 


乐觉所觉时  莫能知乐觉

贪欲使所使  不见于出离

苦受所觉时  莫能知苦受

嗔恚使所使  不见出离道

不苦不乐受  等正觉所说

彼亦不能知  终不度彼岸

若比丘精勤  正智不倾动

于彼一切受  黠慧能悉知

能知诸受已  现法尽诸漏

依慧而命终  涅槃不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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